内蒙古重新调整新农合补偿政策
来源:
发布时间:2012-05-17 00:00

  今年,自治区对新农合补偿政策进行了重新调整。新调整的政策更加倾向提高参合农牧民实际受益水平和看病报销的便捷程度。

  据了解,2011年,内蒙古着力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在12个盟市全面推行了盟市级统筹,将新农合统筹地区由原来的98个缩减到12个。今年,内蒙古参合农牧民人均筹资标准由去年的250元提高到300元。自治区卫生在下发新农合补偿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新农合基金主要用于建立大病统筹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原则上门诊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得超过基金总额的30%,大病统筹基金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总额的70%。各地根据当地当地实际,统一盟市内补偿方案,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6—8万元,适当浮动乡级和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自治区、盟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全区统一的住院起付线和补偿比例。其中,住院补偿苏木乡镇卫生院要达到90%,二级及以下医院达到70—80%,三级医院达到50—65%。鼓励和引导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参合人员利用蒙中医药服务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以上部分,补偿比例提高10%—15%。

  自治区卫生厅要求,各地要逐步简化报销补偿程序,全面开展跨区域即时结报。参合人员患病在盟市内的定点医疗机构间转诊时不需办理转诊手续。要探索多种形式的支付方式改革,将新农合支付方式从按项目付费为主体的医疗费用后付制,逐渐转向实行按单元、按病种、按床日支付的医疗费用预付制。同时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再生障碍性贫血等特殊病种,以及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冠心病、有并发症的糖尿病、急性脑血管病后遗症、肝硬化失代偿期、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肺心病及癫痫病等慢性病门诊费用均纳入大病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慢性病、特殊病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按一定比例或按年度定额包干的办法给予补助。恶性肿瘤等特殊病种的大额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70%的比例补偿。Ⅱ期及以上高血压病等慢性病门诊治疗费用,按不低于60%的比例补偿。


Baidu
map